《沈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3年6月2日,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沈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沈建发〔2023〕1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鼓励立体停车设施建设,促进停车行业的发展,2016年我市印发了《关于鼓励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办法》,在促进停车立体化产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该政策于2021年12月30日过期。为进一步鼓励立体停车设施建设,明确操作路径,简化审批手续,奖补激励,促进立体化停车产业发展,2023年 6月,由市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家市直部门联合编制印发了《沈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制订依据
根据《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1〕46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9〕34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包括总则、申报与建设程序、运营管理、附则共计四章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明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管理工作中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区联席会议制度。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可按特种设备或建筑工程申报,由区联席会议联合审查确定项目申报类型。
联席会议由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召开,征求区自然资源、发改、财政、公安(交警)、生态环境、城管、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意见,对项目提供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附专家评审意见)组织公示。由区建设主管部门向利害关系人公示无异议后,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二)明确申报主体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实行申报管理,由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或其委托的单一市场主体申报。利用住宅小区业主共用设施设备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由业主委员会等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取得业主同意后实施。居民委员会要监督见证业主大会召开全过程,并在业主大会表决结果上加盖公章,相关流程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要求。业主委员会应当持加盖居民委员会的业主大会表决决议,提出建设申报申请。
(三)明确可按特种设备申报的条件
新建地上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或基坑深度不超过10米的地下(或地下+地上)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且设施内部空间无人员活动的,视为特殊构筑物,按特种设备申报。利用已有建筑内部加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原则上按特种设备申报;但对原建筑结构进行改造的,经区级联席会议及专家论证,应按建筑工程申报,其中涉及建筑面积变化或建筑外廓改变的,需取得规划部门相关手续。新建其他类型地下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原则上按建筑工程申报。
(四)简化特种设备申报流程
按特种设备申报的,可简化审批手续,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手续,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后进行施工。利用自有用地设置特种设备类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不再办理土地处置手续,免缴相关土地价款。
(五)加强运营管理
经营性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投入使用前,须将停车设施运行数据实时接入沈阳市“一网统管”好停车场景平台。属于经营性公共停车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到发改、公安交管部门办理停车场备案手续,经营性停车设施停放服务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可利用外部立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为了满足工程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安装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遵守《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