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政府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电话:12319
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 涉密信息严禁上网 |
您好,今天是:
欢迎访问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

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营商专栏

党务公开

局长信箱

关于印发《沈阳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标准化工作导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4年01月03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实施质量强国战略,着力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增强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  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推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标准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二、监督定义

本导则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导则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本导则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  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三、主要内容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监督的定义监督依据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频次;差别化监督;监督服务;监督抽查内容;监督程序;监督检查处理措施;特定情况处理;信息化监管等

四、适用范围

监督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意见书)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实施监督。

监督机构对房屋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期限:自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意见书)办结之日起到工程质量竣  工验收合格或出具《终止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见本导则第十二条)之日止。

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期2年。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沈阳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标准化工作导则(试行)》的政策图解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沈阳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标准化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