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规范政府部门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企事业单位联合验收行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在竣工联合验收方面审批服务效率和便利化程度,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辽住建〔2023〕58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一)联合验收事项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 联合验收条件
1.联合验收阶段前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服务事项,应按照相关政策文件的承诺时限要求补齐材料。
2.对于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宗地开发投资强度要求的,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专项审核报告或宗地所在政府出具的项目投资强度证明。
3.房屋建筑工程接入正式电、正式水水,燃气、热力、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具备接入城市管网条件,并在投入使用前接入城市管网。
4.验收对象含人防工程的,已按人防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复要求完成人防工程建设,已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具备备案条件。
5.验收对象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了监督,工程质量合格。
6.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三)部分职责分工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消防工程验收、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2.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验收和建设用地核验。
3.人防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四)联合验收流程
1.对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在投资项目审批系统进行申报并上传相关材料,各验收部门通过平台流转对资料进行审核,通过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补齐补正材料,并确认验收事项,以达到预约现场验收的条件。
2.对于联合验收事项均合格的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步核发竣工验收备案。
3.对于联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后,重新申请联合验收。
(五)其他说明
1.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在实行联合验收时,除联合验收各项结论材料外,其他档案材料齐全即开展档案验收工作。
2.建设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擅自伪造或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验收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