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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沈阳市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工作的通知

2025年11月01日 来源: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沈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国家、省、市关于建筑垃圾治理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提升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均应开展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二、工作目标

2025年底,全市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控制在每万平方米300吨以内,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控制在每万平方米200吨以内;全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基本形成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循环利用的长效机制。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绿色策划,落实源头管控责任

1.压实主体责任。各区、县(市)须督促本辖区建设项目将建筑垃圾产生测算、运输处置费用、减量化目标及措施等纳入项目方案设计、招标文件及合同,全过程监督落实管控要求。

2.优化城市更新与建筑布局。协同推进沈阳现代化都市圈绿色发展布局,严格执行《沈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加强既有建筑拆除管理,坚持“留改拆”并举,鼓励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和微改造,原则上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确保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拆建比符合相关要求。

3.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以《沈阳市建筑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为指引,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到30%以上;到2030年,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到60%以上。

4.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驱动力,推广城市信息模型(CIM)、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到2025年底,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75%以上,商品住房成品化率达到80%以上;到2030年,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损耗率比2020年下降20%,城镇新建建筑中装配式建筑比例达到80%,具备条件的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部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5.持续推广应用再生建材。依据《沈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打造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培育建筑垃圾资源化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全面采用绿色建材,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不低于30%;鼓励社会投资工程和农村住房建设优先使用再生建材。

(二)深化绿色设计,减少前端垃圾产生

6.贯彻绿色理念,提高设计质量。落实工程全寿命期设计理念,推广高强度、高性能、高耐久性和可循环材料应用,开展土方平衡论证,优化建筑形体设计,减少不规则构造。推进BIM技术全专业一体化协同设计,从源头减少施工过程设计变更和建筑垃圾产生。

(三)落实绿色施工,管控施工现场排放

7.强化施工质量管控。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绿色施工规范》,加强成品保护,减少返工修补;推进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广节能施工设备及能耗监测技术。

8.提高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率。施工现场应优先采用可周转、可拆装的装配式临时用房及标准化防护设施,明确重复利用周期:可拆装装配式用房、工棚重复利用率不宜少于3个周期,可移动式固定用房不宜少于5个周期;对工期特别长的工程,可拆装的装配式、可移动式固定用房使用年限分别不宜少于9年、12年,可重复利用的作业工棚使用年限不宜少于6年。鼓励采用装配式塔基、装配式场界围挡和拼装式临道路板,如铝合金、塑料、玻璃钢及其他可再生材质的大模板和钢框镶边模板等工具式模板,鼓励采用钢板桩、型钢水泥土搅拌墙、钢支撑等可回收、可循环利用材料作为基坑支护材料,重复利用率不宜少于5个周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管理

将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纳入常态化监管,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责”的工作机制,统筹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处置管理,完善建筑垃圾治理体系。

(二)完善系统建设

施工现场应建立建筑垃圾排放量公示制度,开展减量化项目示范创建,组织经验交流活动,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源头减量模式。

(三)加强监督管理

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滞后、未达标的县区进行通报,并纳入行业信用评价体系。鼓励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和管理创新,支持创新成果转化应用。

(四)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主流媒体、行业平台等渠道,宣传建筑垃圾减量化政策要求和典型案例,增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源节约和环保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