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建发〔2020〕84号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手续实施分阶段办理的通知
沈建发〔2020〕84号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手续
实施分阶段办理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沈阳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20〕25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加速工程项目落地开工,市城乡建设局进一步改革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内容
沈阳城市规划区内的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根据施工进展顺序自主选择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手续。
(一)分五个阶段:按“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地下主体工程”、 “±0.000以上工程”、“红线内配套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五个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手续;
(二)分四个阶段:可将五阶段的前两个阶段---“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和“地下主体工程”合并为“±0000以下工程”,即按“±0000以下工程”、“±0.000以上工程”、“红线内配套附属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四个阶段分别办理施工手续;
(三)分三个阶段:可将“±0000以下工程”、“±0.000
以上工程”合并为“主体工程”,即按“主体工程”、“红线内配套附属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三个阶段分别办理施工手续;
(四)不分阶段:可直接申请办理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
“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地下主体工程”、“±0000以下工程”阶段依建设单位的申请,核发建设工程开工意见书;“±0.000以上工程”、“红线内配套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意见书与施工许可证有同等效力,建设单位取得开工意见书后即可开工建设。
二、施工手续办理要件
(一)“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阶段,核发开工意见书,应具备要件
1.《建筑工程开工意见书申请表》;
2.用地手续相关证明材料(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等任意一项材料,均可作为用地手续要件);
3.《考古勘探意见书》(5万平方米以上项目提供,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出具);
4.《建设工程施工基坑设计方案》,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办理;
5.《建筑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已备案的《依法直接发包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6.《已经具备开工条件意见书》;
7.《建设项目法人承诺书》及《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8.《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
9.《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承诺书》;
10.《承担规划调整和设计方案变更风险承诺书》。
(二)“地下主体工程”阶段,核发开工意见书,应具备要件
1.《建筑工程开工意见书申请表》;
2.用地手续相关证明材料(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等任意一项材料,均可作为用地手续要件);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知书》(自然资源部门出具);
4.《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已备案的《依法直接发包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下主体和地上主体施工必须是同一施工单位);
5.《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书》;
6.《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按实际需要提供);
7.《防空地下室方案审定通知书》或《关于XX项目人防工程建设的意见》;
8.《已经具备开工条件意见书》;
9.《建设项目法人承诺书》及《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10.《建筑工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登记书》;
11.《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承诺书》;
12.《承担规划调整和设计方案变更风险承诺书》。
(三)“±0000以上工程”阶段,核发施工许可证,应具备要件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5.《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6.《建筑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已备案的《依法直接发包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地下主体和地上主体施工必须是同一施工单位);
7.《建筑工程开工意见书》;
8.《建设项目法人承诺书》及《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9.《建筑工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登记书》;
10.《已经具备开工条件意见书》;
11.《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情况意见书》。
(四)“红线内配套附属工程”,核发施工许可证,应具备要件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及附图;
3.《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4.《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按实际需要提供);
5.《建筑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已备案的《依法直接发包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6.《建设项目法人承诺书》及《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7.《建筑工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登记书》;
8.《已经具备开工条件意见书》;
9.《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情况意见书》。
(五)“装饰装修工程”,核发施工许可证,应具备要件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按实际需要);
3.《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书》;
4.《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按实际需要提供);
5.《建筑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已备案的《依法直接发包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6.《建设项目法人承诺书》及《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7.《建筑工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登记书》;
8.《已经具备开工条件意见书》;
9.《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情况意见书》。
三、施工手续办理流程
开工意见书办理,由建设单位向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施工许可办理权限范围,对建设单位的申请审核合格后,核发开工意见书和施工许可证。
四、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市场监督、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责对取得施工手续的工程项目实施安全、质量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诚信惩戒。
受过行政处罚和违背诚信的企业,2年内不得提出分阶段办理开工意见书的申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变化,将根据政策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