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建发〔2018〕100号 市建委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跨市承揽业务服务工作的通知
2018年06月11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沈建发〔2018〕100号
市建委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跨市承揽
业务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27号)以及《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服务工作的通知》(辽住建建管〔2018〕10号)要求,积极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开拓市外市场,加强对企业“走出去”的跟踪服务,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现就加强建筑业企业跨市承揽业务服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服务工作的通知》(辽住建建管〔2018〕10号)有关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要求外地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从即日起,我市建筑业企业跨市承揽业务无需到我委开具出市介绍信和无不良行为、无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及建造师无在建工程等证明。各地区相关部门可登陆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进入“辽宁省建设市场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企业的诚信信息;登陆“沈阳建设工程信息网”进入 “企业信息”中的“投标企业”中点击“项目经理”查询项目经理在建信息。
特此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6月5日
(联系人:杨春国,联系电话:22565041)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