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建发〔2018〕219号 市建委关于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 预许可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沈建发〔2018〕219号
市建委关于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
预许可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预许可审批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预许可审批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8〕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预许可证是指建设单位凭借“审图机构处理意见书”、“施工图设计文件承诺书”办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预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预许可证全程实行网上办理,依托“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系统”)运行,实现网上申请受理、网上信息流转、网上资料审核、网上限时办结、网上效能督查的功能。
第二章 申报与预许可
第五条 申报要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建设工程规划预许可证通知书及附图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三)施工现场踏勘登记及现场照片。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提交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提交直接发包通知书和施工合同。
(五)审图机构处理意见书、施工图设计文件承诺书。
(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书、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申报登记书。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第六条 上报审批
(一)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上传申报要件。
(二)审批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意见合格,平台系统自动生成建设工程施工预许可证(电子证书),建设单位可自行打印;意见不合格,平台系统自动退回建设单位,并一次性短信告知。
办理建设工程施工预许可证已提供的要件,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无需再提供。
第七条 预许可效力
(一)取得建设工程施工预许可证即可开工,建设工程施工预许可证有效期为2个月,到期自行作废。
(二)建设工程施工预许可证仅限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及开工使用,不具备其他法律效力。
第三章 责任与监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擅自伪造、涂改、或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建设工程施工预许可证无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施工预许可证有效期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市、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预许可阶段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建立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的通报制度。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预许可证审批工作全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 有关说明
第十二条 审图机构处理意见书是指施工图审图机构(建设、人防、消防、气象等施工图审图机构和审核部门的统称)对项目是否具备签订承诺书的建议意见。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承诺书是指建设单位依据“审图机构处理意见书”向审批部门做出的整改承诺。
第十四条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是指建设单位对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作出的承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