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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建发〔2019〕137号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豁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年12月05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建发2019137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豁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简化审批事项,大力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有效促进我市城市建设水平高质量发展,现将《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豁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豁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继续深化我市建筑工程领域“放管服”工作,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审批事项,大力营造更加良好的法制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有效促进和提高城市建设水平高质量发展,按照《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85条政策措施》(沈政发〔2019〕10号)、《沈阳市继续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沈政发〔2019〕13号)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城镇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许可豁免,是指建设单位和个人依照本办法的具体规定,可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即可开工建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实施施工许可豁免的工程项目:

(一)个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

(二)老旧房屋屋顶平改坡、既有建筑楼体外墙保温工程;

(三)城市景观摆花、公交站点建设工程;

(四)道路桥梁、城市照明、弱电线路等设施日常管养维修工程;

(五)城市内河道原位清淤工程;

(六)依法核定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工程;

(七)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

(八)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分解建筑工程项目等方式规避办理施工许可。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以招标的标的额、非招标工程项目以核准或批准的规模和投资的最小单位作为施工许可豁免的标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豁免资格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责令停止施工,并移交行政执法部门按未批先建予以处罚。

第八条 满足施工许可豁免的建筑工程,可不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手续,建设单位和个人需实行自管模式,必须建立完整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对施工许可豁免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条 以上施工许可豁免的建筑工程项目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要严格对照本办法的豁免条款实施工程建设,违反本办法的将被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并对外公示,限制其市场行为,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仅限于免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和办理,不作为其他审批材料和要件豁免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具体条款由沈阳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18日印发





文件链接:关于《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豁免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