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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沈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设立暂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

2021年04月22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沈建发202136

关于对沈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设立暂定

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

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755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放管服相关工作,结合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暂定资质的实际情况,市城乡建设局决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设立暂定资质行政审批事项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同时严格对房地产开发资质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对象和范围。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法定代表人、股东和总经理未发生重大信用不良行为或已整改消除的经济实体,在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告知承诺证明事项。对于尚未组建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管理人员团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暂定资质证书时在满足企业有总经理和工程、财务、统计及有关经济类专业负责人的前提下,可书面申请告知承诺按照房地产企业资质相关规定三个月内配备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流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辽宁省房地产业信息系统申报新设立暂定资质事项,在专业技术人员处上传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企业网上提交的材料后,携带网上提交的其他资料原件和告知承诺书到审批部门与网上电子材料进行核实,审批部门认为材料无误后进行受理,并及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和总经理等情况提供给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根据市房地产开发信用管理系统中的信用情况对企业出具信用查询意见;根据信用查询意见由审批部门对企业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个月)。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工作。凡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房地产暂定资质企业,1个月内在市房地产信用管理系统中完成企业注册及相关信息的补录工作。同时在承诺期届满前30日,在辽宁省房地产业信息系统申报动态核查事项,兑现承诺告知事项,经监管部门动态核查合格或限期(一个月)整改合格后,审批部门予以换发资质证书(自换发之日起有效期一年)。超过三个月有效期或未兑现承诺告知事项的,除没收期间非法所得和吊销原有资质证书,三个月内不予办理新批资质证书事项和停止一切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经营活动外(企业在三个月后允许按照相关规定,正常程序办理资质证书),还将对该不良信用情况记入市房地产信用管理系统中的信用记录和函告发改、房产、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办理规划、施工、销售等许可时不再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本通知自202151起实施。

附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doc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1422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422日印发




文件链接: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对沈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设立暂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件链接: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对沈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设立暂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