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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对沈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设立暂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1年04月22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一、文件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市在各项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特别是《〈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中要求进一步深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为此,我局从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暂定资质的实际情况出发,经调研新设立房地产企业从土地摘牌、申报项目立项备案到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一般所需时间大概三个月,期间建筑图纸扩大初步设计、相关审批要件报审等工作无需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因此市城乡建设局决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设立暂定资质行政审批事项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同时制定了后续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方面消除相应风险的措施。

二、主要内容

“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对象和范围。一是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是与信用挂钩,法定代表人、股东和总经理未发生重大信用不良行为或已整改消除的企业。

第二部分可实行告知承诺的要件。企业已有总经理和工程、财务、统计及有关经济类专业负责人,其它6名专业技术人员可在三个月内配备完成。

第三部分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流程。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辽宁省房地产业信息系统”申报新设立暂定资质事项,在专业技术人员处上传“告知承诺书”;二是企业网上提交的材料后,携带网上提交的其他资料原件和“告知承诺书”到审批部门与网上电子材料进行核实,审批部门认为材料无误后进行受理;三是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和总经理等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四是根据信用情况对企业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个月)。

第四部分告知承诺制审批后续监管工作。一是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房地产暂定资质企业,1个月内在“市房地产信用管理系统”中完成企业注册及相关信息的补录工作;二是在承诺期届满前30日,经监管部门核查企业是否兑现承诺告知事项,对未兑现承诺的企业给予一个月的整改期,合格的审批部门予以换发资质证书(自换发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三是对于未兑现承诺告知事项的企业后续处理办法。1.没收期间非法所得和吊销原有资质证书,三个月内不予办理新批资质证书事项和停止一切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经营活动外(企业在三个月后允许按照相关规定,正常程序办理资质证书);2.将不良信用情况记入“市房地产信用管理系统”中的信用记录和函告发改、房产、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办理规划、施工、销售等许可时不再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政策联系人:市城乡建设局  李宁;电话:22565261


文件链接:关于对沈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设立暂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

文件链接: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对沈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设立暂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