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市政道路维护资金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沈建发〔2020〕71号
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
关于印发《沈阳市市政道路维护资金
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为规范我市市政道路维修养护工作,切实提高城市市政道路维修养护水平,加强维修养护资金监督管理,结合市政道路维修养护工作实际,制定了《沈阳市市政道路维护资金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城管执法局
2020年7月20日
(联系人:胡然,联系方式:22565026)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市政道路维护资金管理细则
为切实提高城市市政道路维修养护水平,规范维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市政道路维护资金效益,加强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政策及各部门“三定方案”,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中所指市政道路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统计的市本级核算区内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管市政道路设施及和平区、沈河区、皇姑区、大东区、于洪区等5区区管市政道路设施维护资金的确定、申请、拨付和监管。
第三条 市政道路维修养护资金应专项用于市政道路的维修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超范围使用。
第二章 维护资金的确定
第四条 市政道路维修养护资金来源如下:
(一)市管道路维护费来源为市本级资金;
(二)市本级核算区内区管道路维护费来源为市本级补贴资金与各区政府资金共担,分担比例为7:3(皇姑区为8:2)。
第五条 市市政公用局、各区政府应于每年7月份将下一年度市政道路维护费用计划报送至市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于8月底前将市政道路维修养护计划初稿报送市城乡建设局。市城乡建设局与市财政局核定后,9月底前形成年度城市维护及专项补贴投资预安排计划内市政道路维修养护相关内容。
第六条 市城管执法局结合我市市政道路设施量实际情况,对市市政公用局、各区政府报送的市政道路维护费用进行综合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安排市政道路维护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维护资金的申请
第七条 市市政公用局、各区政府在核定工作量、参考绩效考核结果的基础上,核定当期资金需求,并报送市城管执法局。
第八条 按照资金归口管理原则,市城管执法局根据各区配比资金到位情况,参考绩效考核结果,依据各部门报送的资金需求,据实核定全市当期市政道路维护资金,并于每季度末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市本级维护资金。由市财政局依申请将维护资金拨付至各区财政局。
第九条 各部门年度实际发生维护费中市本级承担资金部分应据实申请,上限为维护计划核定金额。
第四章 维护资金的拨付
第十条 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市管市政道路维修养护资金拨付,具体要求如下:
1.维修养护单位定期提出支付申请,市市政公用局对其维护情况考核后,依据维护费到位情况,根据工作量,按双方确定比例据实支付。
2.全年结算完成后拨付剩余维护费。
第十一条 各区政府指定市政道路维修养护责任部门负责区管市政道路维修养护资金拨付,具体要求如下:
1.参照市管市政道路维修养护资金拨付方式进行拨付。
2.区政府配比资金到位后,市本级资金方可拨付。
第十二条 市城管执法局可根据我市市政道路维护工作实际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预拨部分资金。
第五章 维护资金的监管
第十三条 市城管执法局统筹监督管理市、区维修养护资金,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市管市政道路维修养护资金监管,区政府负责区管市政道路维修养护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管各区政府市政道路维修养护配比资金到位情况及全市市政道路维修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真正确保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市城管执法局定期对市市政公用局、各区政府市政道路维护资金拨付程序、使用方向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市政公用局、各区政府定期对维修养护单位市政道路维修养护资金拨付程序、使用方向等进行监督检查,结果报送市城管执法局,并作为支付维护费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沈阳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年7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