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沈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补充通知
2021年09月09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沈建发〔2021〕52号
关于对沈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市)政府、辽宁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建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在原有《关于对沈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设立暂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沈建发[2021]36号)文件基础上,市城乡建设局决定进一步扩大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现就此项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对象和范围。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法定代表人、股东和总经理未发生重大信用不良行为或已整改消除的经济实体,在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告知承诺证明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二级资质核定时,可书面申请告知承诺按照房地产企业资质相关规定三个月内配备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