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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对沈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补充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1年09月10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落实住建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下发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有关要求,自7月1日起,我市已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三、四级资质核定工作。为此,市城乡建设局决定在原有《关于对沈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设立暂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沈建发[2021]36号)文件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对资质核定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补充通知的内容

在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企业需满足:一是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是法定代表人、股东和总经理未发生重大信用不良行为或已整改消除的企业。

三、对告知承诺事项的修订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二级资质核定时,可书面申请告知承诺。告知承诺事项内容主要是:企业需按照住建部现行或新颁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相关规定,三个月内配备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政策联系人:市城乡建设局  李宁;电话:22565261


文件链接:关于对沈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补充通知

文件链接: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对沈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补充通知》的政策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