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市整顿建筑市场执法检查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沈建发〔2021〕58号
关于印发《沈阳市整顿建筑市场执法检查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县(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整顿建筑市场执法检查三年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问题导向,持续加大对建筑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全面治理行业乱象,构建开放平等、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
二、整治目标
当前,我市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还是比较严重,不同程度存在未批先建和“三包一靠”违法行为的项目接近50%左右,大大扰乱了我市建筑市场的公正公平的市场秩序。市城乡建设局在出台一系列扶持建筑企业健康发展政策的同时,下决心严格整治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守法生产经营企业的利益,构建优良的建筑市场环境。通过开展为期三年的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市场行为,强化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让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无证施工的问题得到扭转;让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挂证”等违法行为得到遏制;让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行为得到根治;使建筑市场信息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得到提升,开放平等、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逐步形成。
三、整治内容
围绕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承包发包管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方面,整治 16类违法违规行为:
(一)基本建设程序方面
1.严格依法依规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施工手续擅自施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擅自开工建设的“未批先建”项目,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执法检查案卷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牵头单位:市、区两级城管执法主管部门)
(二)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方面
2.整治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投标程序发包工程、设置不合理招标条件、违反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等行为。加强对直接发包行为的监管,严格对承包人资质、人员等是否具备承建资格进行核验。(牵头单位:市、区两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整治招投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评标专家不规范行为,严禁未登记入库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开展代理活动。(牵头单位:市、区两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整治围标、串通投标的行为。(牵头单位:市、区两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工程承包发包管理方面
5.整治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重点整治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行为。(牵头单位:市、区两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整治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牵头单位:市、区两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7.整治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重点整治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行为。(牵头单位:市、区两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8.整治施工单位转让、出借资质,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牵头单位:市、区两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9.整治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牵头单位:市、区两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从业人员履职履约方面
10.整治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组建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管理班子设置的工作岗位、专业人员数量满足不了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的行为。(牵头单位:市、区两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1.整治现场施工项目部重点人员未按规定进行考勤的行为、项目部未按投标文件承诺配备、随意变更中标人员的行为。整治项目经理、监理总监未按规定履行建设管理义务的行为。(牵头单位:市、区两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2.整治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未建立劳动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的行为。(牵头单位:市、区两级人社主管部门)
13.整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的行为。(牵头单位:市、区两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管理方面
14.整治建设单位不履行合同,未按工期进度支付工程款、未进行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已办理竣工结算但未按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期限支付工程款、工程已竣工但以各种理由拖延结算工程款的行为。(牵头单位:市、区两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5.整治工程项目未实行建筑工人实时全员实名制管理以及实名制“三率”(入库率、考勤率、更新率)未达标。(牵头单位:市、区两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6.整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按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为,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单位未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未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拨付人工费进入专用账户以及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牵头单位:市、区两级人社主管部门)
四、实施步骤
(一)全面启动阶段(2021年10月至2021年底)
1.制定方案,广泛宣传。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整治行动,制定印发《沈阳市整顿建筑市场执法检查三年行动方案》,确定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建立工作推进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负责组织属地内的整治行动。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和人社部门要广泛宣传动员、畅通信息渠道,通过新闻媒体或公众网络,向全市发布开展建筑市场整治行动的通告,公布整治要求,公开举报投诉电话,收集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形成整治行动的强大舆论氛围。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和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的年度工作目标,确定具体负责部门和具体负责同志。联络员或具体工作人员因工作调整要及时报告市城乡建设局建设市场监管处办公室,并做好工作交接。(牵头单位:市、区两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工程项目各参建主体对照专项整治工作内容,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在建项目为单位,认真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并针对所发现的管理漏洞,建立健全企业防范和管理长效机制。各参建主体要按属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自查自纠情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督导管辖在建项目开展好自查工作。(牵头单位:市、区两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加强培训,提升能力。市、区两级各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建筑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检查能力,加强法制培训,深入学习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及住建部出台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官网发布的执法检查典型案例分析,学习国家人社部、辽宁省人社厅有关治欠保支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学习掌握辽宁省住建厅的建筑市场执法培训课件,学习掌握市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人社局新出台的各项政策、规定文件。确保各级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建筑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专业水平和实操能力,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牵头部门:市、区两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全面整治阶段(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
1. 全面排查,严格执法。从2022年1月开始,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和人社部门依据职责对本辖区内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全面排查,全力打击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违法招投标、违法承发包行为,从业人员不在岗履职,企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落实农民工“一金三制”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区两级各监管部门要建立建筑市场违法违规问题台账,将日常行业监管、执法检查以及投诉举报发现、查实的问题进行登记入册,认真跟踪督办,逐项整治、限时销号,确保整治行动全覆盖,无死角。检查率达到100%,整改率100%,整治处罚率100%。(牵头部门:市、区两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联动执法,协同整治。在各区县市全面整治的基础上,市城乡建设局继续会同市城管执法局、市人社局继续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与往年联合执法检查不同的是,本年度的联合执法检查要听取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整治行动情况的汇报,各区、县(市)开展执法整治行动的活动成果情况年底要在全市进行通报。并作为建筑市场年底绩效考评分值的重要依据。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决不姑息,调查取证后形成执法检查卷及时移交属地城管执法局和人社局进行行政处罚。争取到2022年年底,全市在建项目的各类违法行为比例缩减到15%以内。(牵头部门:市、区两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线上执法,智能监管。2022年全市建筑市场的执法检查,要全面建立“线上执法”制度,逐步将建筑市场的执法检查情况纳入我市建设工程智慧监管与诚信管理平台全过程监管。力争到2023年各级建筑市场执法人员必须配备执法记录仪,对开展检查的情况要实时记录,实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在平台上实时公布,企业的信用评价成果全面应用到建筑市场监管的各个环节。市城乡建设局将在线上进行对各区、县(市)执法检查排名,排名情况将作为绩效考评分值的依据,未使用执法记录仪无法线上显示执法情况的区县将无法参与考评。(牵头部门:市、区两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立长效机制(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底)
1.全面分析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引领作用。市、区两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以及人社部门要边整治边分析、总结整治经验,提炼工作亮点,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对整治中发现的认真落实整治方案,管理规范严格守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各级监管部门要给予大力的表扬,树立正面典型,记入优良行为记录,在企业日常评价中给予加分。同时,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其他企业观摩学习,以典型引路,发挥典型的引领作用;对整治中发现的无视整治行动,依旧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勒令停工,责令整改,要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企业日常评价中予以扣分。对拒不整改,屡教屡犯企业,要决不姑息,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整治;各级监管部门要奖惩分明,执法必严。要让守法经营企业得到保护和扶持;要让那些擅于钻空子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处处受限,寸步难行,以致淘汰出沈阳市的建筑市场。市城乡建设局也将对各区县市的整治情况进行总结评比,评比结果将在全市通报并上报市政府和省住建厅。(牵头部门:市、区两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建立存在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加大市场清出力度。依法依规建立存在未批先建、围标、串标、转包、挂靠、“挂证”、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名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屡教不改严重扰乱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企业要清出我市建筑市场。(牵头部门:市、区两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全面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使信用管理成为建筑市场监管的
重要手段。重点抓好对企业、人员信用状况,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考核,市场行为的日常监管,实现市场优胜劣汰,实现现场管理与市场管理深度融合,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联动监管,营造诚实守信、公正公平的建筑市场环境,使信用监管成为我市建筑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牵头部门:市、区两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是不断完善信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进一步修订完善《沈阳市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综合评价标准,推动其他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的开展;
二是全力推进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评级,并将信用评级结果运用到工程招投标、企业提质增项、差别化监管等各个环节;
三是加强业务培训和宣传。制定相关政策的解读文件,指导推动各行业监管部门对我局诚信监管平台以及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综合评价体系的掌握和运用。全力推进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和修复,制定企业信用信息修复办法和程序规定。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组织结构,落实整治责任
为确保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落到实处。市里决定成立沈阳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小组成员见附件1)。各区、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整治行动,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统筹监管力量,成立组织机构,精心组织安排,确保整治行动落地实处,取得实效,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作为整治行动的负责人,明确具体部门和1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各单位实施方案和整治行动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请11月10日前报整治行动小组办公室市城乡建设局建设市场监管处。(牵头部门:市、区两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完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机制
1.完善违法行为发现机制。充分借助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力量,坚持现场与市场联动,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市场行为及时通报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综合治理,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质安检查移送、联合专项执法检查、投诉举报案件受理”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建设市场监管的主体责任,确保每季度对属地内在建项目摸排一遍,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同时,各级监管部门要建立并畅通投诉举报受理渠道,各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保持高压治理态势,有效遏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2.完善违法案件移送督办反馈机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人社部门之间要建立案件“移送、跟踪、处罚、复函”的闭环管理机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双随机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形成执法检查案卷并及时以书面文件形式移送城管执法局和人社局,城管执法局和人社局要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结果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局和人社局在调查取证中,发现与行政执法检查卷不符之处,应及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并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查处理。城管执法部门和人社部门行政处罚确需延长调查取证时间的,要提前通报并及时反馈行政处罚结果情况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完善违法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各类违法行为的企业,将采取约谈企业法人,网上通报、行政处罚、推送信用中国、日常评价扣分、列入黑名单等措施进行严格整治。并将违法行为处理结果运用到招投标、资质晋级、评先创优、政策扶持以及日常监管各个环节。
(三)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和市、区两级人社部门要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行政执法检查卷,应当及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尽快完成处罚流程并将处罚情况反馈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严重违法的企业要依法上限处罚,并将企业违法不良行为及时上传信用中国。(牵头单位: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市区两级人社部门)。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