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沈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设立二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
沈建发〔2023〕6号
关于对沈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设立二级资质
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
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建部令第54号),为深入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1〕17号)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建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住建〔2021〕5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设立二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和范围。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时可自愿选择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1.曾被公告注销或撤销、吊销资质再次申请核定的;2.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经查证其在办理可承诺事项时未按期兑现承诺的;3.存在2次及以上未按期兑现承诺情形的;4.企业本身或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和总经理发生重大信用不良行为且未整改消除的;5.其它不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要求的情形。
二、告知承诺事项。对于未达到资质管理规定所要求标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二级资质核定时,可做出书面承诺,承诺期为3个月。
三、审批工作流程
1.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辽宁省房地产业信息系统申报新设立二级资质事项,在专业技术人员处上传“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
2.受理:企业网上提交材料后,携带材料原件和“告知承诺书”到审批部门与网上电子材料进行核实,审批部门核实无误后进行受理,并及时将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和总经理等信息提供给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根据沈阳市房地产开发信用管理系统中的信用情况对企业出具信用查询意见。
3.审批:根据信用查询意见由审批部门对企业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核发二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个月(在证书上予以标注),超期自动失效。
四、事中事后监管
1.信息管理。凡采取告知承诺制审批的二级资质企业,应自核定之日起1个月内在沈阳市房地产信用管理系统中完成企业注册及基础信息的补录工作。
2.动态核查。在承诺期届满前1个月内,企业应在辽宁省房地产业信息系统中申报动态核查,兑现承诺事项,经监管部门审定合格,由审批部门予以换发资质证书;逾期由监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为1个月;确因客观因素暂时无法整改的,企业应于承诺期届满前7日内向监管部门书面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予以延期,延展期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延展期期间资质证书处于失效状态;整改合格后,由审批部门予以换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失效后,企业即为无资质,不得从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否则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处置,并由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超期处置。若超过承诺期或延展期未兑现承诺,企业应自承诺期届满后或延展期届满后7日内向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注销申请并承诺无开发经营行为,而后由企业履行自行注销程序,或由监管部门予以公告注销,其中企业自行注销的,应于申请之日起于15日内完成,未完成的,由监管部门予以公告注销;若企业在期限内未书面提出注销申请,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将依法撤销其资质;对于被撤销资质的企业,按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相关管理办法,依法依规严肃处置。
4.信用监管。未按期兑现承诺的行为作为失信不良信息列入信用监管记录,并与关联企业挂钩,其中对于被撤销资质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2年内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中不得评为A级以上等级。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对沈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设立暂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沈建发〔2021〕36号)、《关于对沈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补充通知》(沈建发〔202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