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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对沈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设立二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3年07月18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22年3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建部令第54号),对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及资质条件做了调整。为适应管理规定的修改,更好地落实省市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助力房地产开发企业健康发展,同时补齐原“告知承诺制”实行中出现的不足和漏洞,有效增强“告知承诺制”的便捷性、规范性、严肃性,我局在《关于对沈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设立暂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沈建发〔2021〕36号)、《关于对沈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补充通知》(沈建发〔2021〕52号)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告知承诺制”进行了重新调整,制发了关于对沈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设立二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相应的沈建发〔2021〕36号、沈建发〔2021〕52号两份文件废止。

二、主要内容

本《通知》共分为部分。

第一部分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对象和范围。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时可自愿选择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同时,“曾被公告注销或撤销、吊销资质再次申请核定的”等五种情形不适用于告知承诺制,目的是规范资质管理,增强信用警诫力度。

第二部告知承诺事项。对于未达到资质管理规定所要求标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二级资质核定时,可做出书面承诺,承诺期为3个月。

第三部分审批工作流程。一是企业网上提交二是审批部门现场受理。三是监管部门信用核查。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个月,并且在资质证书上进行了标注,如果超过有效期,该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第四部分事中事后监管。一是企业应自核定之日起1个月内在沈阳市房地产信用管理系统中完成企业注册及基础信息的补录工作。二是在承诺期届满前1个月内,企业应在辽宁省房地产业信息系统中申报动态核查,兑现承诺事项;逾期由监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为1个月;确因客观因素暂时无法整改的,企业应于承诺期届满前7日内向监管部门书面提出延期申请,延展期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延展期期间资质处于失效状态。三是若超过承诺期或延展期未兑现承诺,视具体情形,监管部门采取企业自行注销、公告注销、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等处置措施。其中,对于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企业,对于被撤销资质的企业,按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相关管理办法,依法依规严肃处置。四是未按期兑现承诺的行为作为失信不良信息列入信用监管记录,并与关联企业挂钩,其中对于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2年内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中不得评为A级以上等级

部分明确时间效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政策联系人:市城乡建设局  李宁;电话:22565261

文件链接:关于对沈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设立二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

文件链接: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对沈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设立二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的政策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