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建设局 市自然资源局 市房产局 关于联合印发《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建发〔2023〕11号
市城乡建设局 市自然资源局 市房产局 关于联合印发
《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地铁集团: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落实。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沈阳市房产局
2023年5月31日
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下简称“轨道交通工程”)的征收补偿工作,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轨道交通工程是我市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和民生福祉工程,涉及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应当坚持政策统一、程序合法、公开透明的原则。相关区、县(市)政府及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并配合轨道交通工程的征收补偿工作。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初步审核轨道交通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及征地征收工作安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按照轨道交通工程总体建设工期要求,与各相关区、县(市)政府签订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工作责任状(以下简称“责任状”),明确征地征收、组卷报批、临时用地等工作内容及完成时限,督办各区、县(市)政府推进相关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房产局统筹协调轨道交通工程征地征收及用地组卷报批工作。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工程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依据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批复用地范围,指导区、县(市)政府开展用地组卷报批工作;审批办理工程临时用地。
第五条 市房产局负责依法监管,并指导区、县(市)政府开展轨道交通工程国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等地上物征收补偿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市)政府是属地内轨道交通工程征地征收补偿、安置及用地组卷报批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征地征收的信访稳定工作,为属地内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提供良好施工环境。
第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工程建设需要,提前向市城乡建设局提报轨道交通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及年度征地征收需求,向市自然资源局提供轨道交通工程批复用地范围,并保障征收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八条 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项,按照《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相关办法执行。轨道交通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鼓励货币补偿。
(二)轨道交通工程征收涉及企业,无法继续生产经营且需选址安置的,由属地区、县(市)政府制定企业安置方案,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完成选址及后续安置工作。
第九条 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土地征收补偿(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区、县(市)政府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执行。
(二)青苗、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补偿,由各区、县(市)政府制定相应补偿标准。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四)轨道交通工程征收涉及农民住宅房屋的,由属地区、县(市)政府负责被征收农民的搬迁及临时安置工作,搬迁和安置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范围内涉及临时或无产籍建筑的,由属地区、县(市)政府负责认定:
(一)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拆除,不予补偿。
(二)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结合建筑征收时的实际情况,按照建筑物重置成本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范围内涉及征收市政基础设施、社会公共设施及特殊设施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及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卫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由产权单位进行迁移,相关补偿费用由属地区、县(市)政府会同产权单位进行核算后,给予补偿。
(二)涉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给予货币补偿。确需重建的,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另行选址,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负责出资,由属地区、县(市)政府会同产权单位进行核算并组织重建。
(三)涉及军事设施、宗教活动场所、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构)物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需临时、永久占用权属用地和处理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时,由属地区、县(市)政府负责协调工程临时、永久占地工作,组织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依法如期进场施工,并监督做好相应补偿、还建工作。
第四章 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工程征收包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功能性征收、迁改工程征收和交通导改征收。征收用地范围以工程初步设计批复范围为准,因工程建设等需要,涉及征收用地范围调整的,由属地区、县(市)政府提报市政府审定,并按规定办理初步设计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工程征地征收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征收用地范围外征地征收补偿。征收用地范围外的征地征收补偿费用,由各区、县(市)政府承担。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工程征收工作流程按照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工作流程图执行。
第十六条 各区、县(市)政府应按照责任状工作内容,合法合规使用征收补偿资金,确保按期完成征地征收等工作。责任状内工作逾期未完成,由区、县(市)政府向市政府做出情况说明;工作逾期3个月以上,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