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建发〔2023〕20号
关于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
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社部门、执法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建筑工程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文件精神,防范和化解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沈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
一、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目前在建及新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担保方式
(一)建设单位(发包人、业主)可自主选择以下方式中任意一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增加现金(即工程预付款)担保方式。
(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费应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金额不低于施工合同价的10%,施工承包合同有约定工程预付款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金额基数为合同价扣除工程预付款后余额。
(三)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期限届至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之日30天。保证人(保险人)应当在保函或保单中明确担保金额、赔付方式、赔付程序、赔付时限等。
(四)保函或保证保险保单应当不可撤销,在保函或保证保险保单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工程建设合同终止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保证人、发包人(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五)保函或保证保险保单约定的有效期届满,或约定的担保金额已被全部索赔提取,工程建设项目尚未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按前述规定再次提供相同比例、金额的担保。
(六)承包人(施工单位)不得指定具体保证人或保险人。建设单位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人不得为该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或其关联企业。
(七)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有关要求
(一)工程款支付担保是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工资专用账户等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制度外33
的又一重要制度,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的法定职责,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工程开工前按要求积极办理。
(二)工程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结合承诺事项复核、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工作,对在建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要求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项目,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区(县)建设局行成执法检查卷移交市、区(县)执法局依法处罚。
(三)各地区实名制监管部门要对新开工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对建设单位未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
(四)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遇住建部、住建厅就担保形式、担保时限、担保金额等有明确规定时,以部、厅文件为准。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城乡建设局建设市场监管处联系。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3年7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