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3年09月06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推进我市建筑工程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文件精神,防范和化解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会同市人社局、市执法局印发了该通知。
二、解读重点内容
1、明确了实施范围:在建及新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明确了担保方式:即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增加现金(即工程预付款)担保方式。
3、明确了担保比例: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费应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金额为不低于施工合同价的10%,施工承包合同有约定工程预付款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金额基数为合同价扣除工程预付款后余额。
4、明确了具体罚则:各地区实名制监管部门要对新开工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对建设单位未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同时,工程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结合承诺事项复核、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工作,对在建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要求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项目,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区(县)建设局行成执法检查卷移交市、区(县)执法局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