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建设局 市房产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建发〔2024〕8号
市城乡建设局 市房产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加强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落实属地化管理机制,规范拆除工程备案和监管,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大型构筑物等拆除工程,适用本通知。抢险救灾房屋、临时建筑、未列入征收范围的农村村民自建房屋等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不在本通知范围内。
交通、水利、电力、危化品、军队设施工程及违法建设房屋拆除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备案管理
建设单位(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行政审批权集中行使的,拆除工程备案由各区政府依法依规确定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管理部门在出具备案表时,要将拆除工程信息同步告知本地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施工合同;
(二)依法依规需要委托监理的拆除工程应提交监理合同;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书(资质等级确定可实施的建设规模要与拆除工程规模相对应);
(四)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安全评估报告(如评估报告不能保证拆除工程安全性,须附专家论证意见);
(六)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如方案不能保证拆除工程安全性或属于超危大工程,须附专家论证意见);
(七)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八)拆除建筑中人员、设备搬离情况及燃气、通信、水、电、暖等管线已完成切断、排迁说明。
(九)需实施征收并拆除的工程,应提供征收决定或征收土地公告。
(十)需进行翻建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拆除工程,应提供规划审批手续。
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备案管理部门现场踏勘时,应确认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条件,主要包括围挡设置情况、设备和人员搬离情况。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拆除工程3个工作日内(含现场踏勘时间)出具拆除工程备案表(见附件)。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三、落实拆除工程各单位职责
(一)建设单位(或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
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负责做好影响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各种管线的切断、迁移工作。当建筑物外侧有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时,应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采取防护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应当依法依规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且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没有取得拆除工程备案表的拆除工程不得开展施工作业。
开工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和资料;
2.拆除工程涉及区域的地上、地下建筑及设施分布资料;
3.征收决定或征收土地公告(涉及征收项目的需提供);
4.拆除工程备案表。
(二)施工单位(负责拆除工程施工作业单位)
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禁止转包挂靠。
拆除工程实施前,按照《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统一设置公示牌的通知》要求在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外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
掌握并熟知被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对现场进行勘查,调查了解地上、地下建筑物及设施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等分布情况,依规并结合项目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专项施工方案内容的合规性负全部责任。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施工期间不得擅自离开现场,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所有进场人员需进行实名制登记,严格按照拆除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安全技术交底及记录;
4.脚手架及安全防护设施检查验收记录;
5.劳务分包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6.机械租赁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7.安全教育和培训记录。
拆除作业施工现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拆除作业现场实行全封闭管理;
2.拆除作业时须向被拆除的部位洒水降尘;拆除粉尘较大的建筑物,必须做到边拆除、边洒水;
3.现场出入口地面实行硬化处理,配备清洗和污水排放设施。运输车辆驶出现场应冲洗车轮,运送残土车辆应采取封闭措施;
4.拆除高处房屋的垃圾,应采用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装袋运输,不得抛掷。
(三)监理单位
应依照法律、法规、拆除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对拆除工程实施全程监理,禁止监理工作业务转包挂靠。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以上拆除工程各实施主体,未按上述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照拆除专项方案实施和管理
建设单位(或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在拆除施工前应先切断电源、水源和气源,并将切断情况告知施工单位后,施工单位再拆除设备管线设施以及结构。对局部拆除影响结构安全的,应对受影响结构先加固完成后再拆除。
(二)全面掌握拆除工程基础数据,分类精准实施管理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或征收土地公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区房屋征收行政主管部门将征收决定或征收土地公告以书面方式通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区拆除工程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拆除工程台账,全面掌握拆除工程实际情况。对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开始拆除施工且未完成的工程,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强化监督检查管理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强化拆除工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按照《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作业情况,按照规定进行现场围护、封闭施工和在醒目位置悬挂安全警示标志情况,履行岗前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施工作业人员按规定穿戴安全帽、安全带和劳动保护用品情况,拆除中遇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电缆、管道时采取紧急措施停止施工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情况,以及为作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情况等。
(四)加强部门联动,严格依法实施处罚
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征收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之间要加强部门联动。
房屋征收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房屋征收阶段的安全监督管理。
行政执法部门对发现未取得拆除工程备案表就实施拆除的工程,责令其停工,并依法查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拆除施工安全隐患,督促拆除工程各方主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严格依法实施处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对存在瞒报、谎报、迟报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始终保持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详见附件:拆除工程备案表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房产局
2024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