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城乡建设局 市房产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管理工作。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管控要求的进一步加强,以及生态环境治理的进一步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有:一是住建部自2015年取消了拆除工程资质,现有的房屋建筑拆除有待进一步规范,相关的扬尘污染防治以及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不太统一,各区、县(市)在管理上还存在相对不平衡的情况。二是相关征收实施单位、拆迁施工等单位责任主体的职责落实还不完全到位,未能完全明晰各自的主体责任。三是拆除施工扬尘防治职责还不够完全明确,相关管理环节还存在部分脱节,执法监管力度亟待进一步加强。
为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安全管理的水平,明确备案办理、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拆除工程管理、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基本原则
本《通知》的制定,主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考和借鉴了其他省市关于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的相关管理要求和内容。
三、主要内容
《通知》确立并规范了拆除工程实行备案管理的工作程序,明确了各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责任,细化了拆除工程建设主体及各参建单位责任和义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实施。
(一)备案管理。拆除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其中行政审批权集中行使的,拆除工程备案由各区政府依法依规确定备案管理部门,并按《通知》要求提交备案资料。
(二)各备案管理部门在出具备案手续时,要将拆除工程信息同步告知本地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由其对拆除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三)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四)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施工,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禁止转包挂靠。
(五)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依法实施监理,对拆除工程实施全程监理。
(六)有关要求。
1.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征收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之间要加强部门联动。
2.房屋征收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房屋征收阶段的安全监督管理。
3.行政执法部门对发现未取得拆除工程备案表就实施拆除的工程,责令其停工,并依法查处。
(七)实施期限。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