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燃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0年06月23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一、背景依据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沈阳市燃气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编制目的
为加强燃气工程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燃气设施的行为,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设施保护等相关管理活动。本市天然气接收门站前的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以及燃气用户负责管理、维护的燃气设施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燃气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燃气工程纳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燃气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燃气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部分明确了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要求。
第三部分明确了 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带及其他标志标识。
第四部分明确了占压燃气管道的处置办法。违章建(构)筑物,所有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辖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五部分明确了应急管理相关要求。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定期进行演练。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齐配足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等抢修物资,设立专职岗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
第六部分明确了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禁止性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