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城乡建设局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实施《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乡建设局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建发〔2025〕3号,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解读如下:
一、出台文件背景条件
国家和省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提出了新的要求。2024年1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9月6日印发了《关于修订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办〔2024〕62号),要求各地区尽快组织修订市本级预案,以便更好地与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衔接,沈阳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于12月16日印发了《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夯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源应急减排措施,降低施工扬尘对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与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衔接,制定本方案。
二、重点解读内容
《方案》共四大部分内容,明确了编制目的、依据、范围、体系、原则,组织机构与职责,应急与响应,应急保障等。
第一部分 总则。明确了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预案体系、工作原则,重点强调本方案为全市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案体系中的市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除工程等职责范围内建筑工地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第二部分 组织机构与职责。《方案》规定成立市城乡建设局建筑工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领导小组,由市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在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领导和指挥小组各成员单位开展建筑工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包括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工程安全监管处,市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城建热线服务部,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工程安全监管处。
第三部分 应急与响应。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市应急指挥部有关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启动通知后,在30分钟内启动专项实施方案,并将预警启动通知向相关成员单位发送,成员单位立即按照与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黄、橙、红)相对应的响应程序(Ⅲ、Ⅱ、Ⅰ)采取措施,确保应急实效;接到预警解除通知后,第一时间将预警解除通知发送到相应成员单位,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第四部分 应急保障。明确了确保方案实施的组织、资金、宣传、制度和信息等各项保障措施的具体内容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