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建设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沈建发〔2026〕22号
市城乡建设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
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将修订后的《沈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沈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于2026年7月10日开始实施,《沈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2日
沈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及新办理施工许可(开工意见书)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担保方式
(一)建设单位(发包人、业主)可自主选择以下方式中任意一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不可撤销的独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
(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费作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由建设单位纳入工程项目总投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金额为不低于施工合同价的10%。
(三)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期限届至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之日后30天。保证人(保险人)应当在保函或保单中明确担保金额、赔付方式、赔付程序、赔付时限等。
(四)保函或保证保险保单应当不可撤销,在保函或保证保险保单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保证人、发包人(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五)保函或保证保险保单约定的有效期届满,或约定的担保金额已被全部索赔提取,工程建设项目尚未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再次提供相同比例、金额的担保。
(六)承包人(施工单位)不得指定具体保证人或保险人。建设单位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人不得为该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或其关联企业。
(七)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担保金额不高于施工合同价10%的履约担保。
三、有关要求
(一)工程款支付担保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工资专用账户等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制度外的又一重要制度,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的法定职责,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工程开工前按要求积极办理。
(二)工程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结合承诺事项复核、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工作,对在建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要求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项目,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三)各地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监管部门要对新开工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对建设单位未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
(四)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遇住建部、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担保形式、担保时限、担保金额等有明确规定时,以部、厅文件为准。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该办法于2026年7月10日开始实施,同时《关于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沈建发〔2023〕20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