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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2026年06月01日 来源: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 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 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机关各处室(部 门)、局属各单位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工作。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落实“谁制作、谁公开, 谁保存、谁公开”责任机制。

第二章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四条各处室(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 息的处室(部门)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 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各处室(部门)负责公开;各处室 (部门)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 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 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两个以上处室(部门)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 处室(部门)负责公开。

第五条主动公开内容:

(一)机构信息:机关简介、机关职能、机构设置等;

(二)政策文件:涉及我局制定或牵头制定的政策文件以及 政策解读等;

(三)规划计划:专项规划、重大项目计划等;

(四)行政审批:审批事项、流程及结果;

(五)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政检查、信用管理等执法信 息;

(六)财政信息:财政预算、决算信息等;

(七)政务服务: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证明事项 等;

(八)民生服务: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等民生领域信息;

除上述外,应依法主动公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主动公开事

项目录》内其他信息。

第六条不予公开情形:

(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二)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 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公开形式:

(一)通过局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或载体进行主动公开;

(二)未主动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沈阳市城乡建设局申请获取。

第三章公开程序

第八条 主动公开工作程序:

(一)信息制作:各处室(部门)应在履职过程中同步制作 政府信息,明确主动公开属性、做好信息分类。重大政策文件需 同步发布政策解读,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关联公开;

(二)核查审批:在规定时限内,由处室(部门)主管领导 对主动公开内容进行核查,经主管领导审定后方可公开;

(三)信息公开:经处室(部门)主管领导审定后,通过协 同办公平台发送至办公室网站编辑人员,由网站编辑人员负责处 理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 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 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

(一)受理:局办公室通过门户网站、信函、当面提交等方 式统一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申请时间、申请人信息、申 请内容等要素,并留存相关凭证;

(二)初办:局办公室对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如果是信访、投诉、举报、咨询、重复申请等或经判断明显为非 我局职能范围内的情况,由办公室直接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 进行办理、回复;

(三)交办:根据初审结果,局办公室依据申请内容,遵循 三定归口原则(按照三定方案规定,所涉及的处室(部门)牵头 负责)、领导交办原则(按照局领导的指示),将各项申请事项 拆分通过协同办公平台分别交办至各相关业务处室(部门),指 派主承办处室(部门)为牵头承办处室(部门),并注明办理时 限;

(四)办理:首先各承办处室(部门)收到交办任务后,履 行穷尽检索义务,按要求完成调查核实、政策研判及答复内容起 草,答复内容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要求,明确分类(予以公开、不予公开、无法提供等),引用法 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如文件复印件、检索记录等)。其 次由牵头承办处室(部门)统一汇总后起草答复文书,答复时应  告知申请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答复文书内容  参照附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格式文书);

(五)答复:局办公室接收牵头承办处室(部门)的答复文 书,审核确认后通过邮寄、电子邮箱、当面领取或传真方式向申 请人答复;

(六)归档:局办公室建立依申请公开台账,汇总各承办处 室(部门)的办理过程、答复文书及答复凭证等记录,做好归档工作。

第十条特殊情形处理:

(一)补正: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局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之 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要求 及合理期限;

(二)延期:承办处室(部门)因正当理由无法按期答复的, 应及时告知局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且延  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三)征求第三方意见:申请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的,承办处室(部门)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超过15  个工作日未提出意见的,由承办处室(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 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承办处室(部门)不予公开;

(四)重复申请:同一申请人短期内多次申请同一内容的, 可合并答复;

(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如申请人对答复存有异议,提 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由承办处室(部门)牵头负责复议、 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局办公室配合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政策法 规处提供法律咨询和案件代理服务。

第四章机构职责

第十一条成立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

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政 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指导各处室(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的维护与 更新;

(二)受理并组织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目录;

(四)监督考核各处室(部门)政府信息主动及依申请公开 工作;

(五)指导牵头承办处室(部门)制作依申请公开告知书;

(六)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工作。

第十三条承办处室(部门)工作职责:

(一)维护并更新本处室(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做到应 公开尽公开,做好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二)承办处室(部门)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 主体,负责受理本处室(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依申请公开工作, 履行穷尽检索义务为申请人提供信息,并指派专人负责答复文书 制作及报送;

(三)承办涉及本处室(部门)依申请公开的行政复议与行 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四)定期研究分析本处室(部门)负责领域的依申请公开 趋势,通过提高和改进主动公开工作,来减少依申请公开数量。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处工作职责:

(一)为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日常法律培训及法律指 导。

(二)配合承办处室(部门)完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 的应诉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案件代理服务。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第十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政 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承办处室(部门)未 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  评;

第十六条承办处室(部门)出现以下情形的,由局办公室 提出整改建议,情节严重的报局分管领导约谈:

1. 未按期答复或超期答复的;

2. 答复内容错误、遗漏或法律依据错误的;

3.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4. 拒不配合办公室协调工作的。

第十七条出现行政诉讼败诉情形的,应追究承办处室(部 门)责任,取消该处室(部门)年底评优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docx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格式文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