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沈建发〔2021〕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
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瓶装液化石油气相关单位:
为提升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管理水平,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保障用户用气安全,同时深入推进城市燃气运行“一网统管”,做好“城市大脑”相关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非居民用户用气信息台账
1.各区、县(市)燃气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街道、社区向瓶装液化石油气非居民用户下发《瓶装液化石油气非居民用户使用信息表》(见附件1),由用户填写,街道、社区定期统计用户信息并建立台账。
2.街道、社区每月向所在区、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报送用户信息台账,区、县(市)燃气主管部门进行收集汇总并抄送属地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部门,确保信息及时共享。
二、统一视频监控系统
(一)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充装场站)均需配备参数匹配的摄像头并联网,且具备24小时可视可查及影像资料存储30天功能,为高效管理充装场站做好硬件设施基础。
(二)摄像头安装应符合如下要求:
1.摄像头参数:必须采用专用防爆摄像头,具体参数(见附件2)。
2.安装位置:在各充装场站的进出大门、充气间、卸车平台分别设置符合此类参数的摄像头。(监控进出车辆及车牌、气瓶状况及充装行为、卸车行为等。)
3.充气间安装数量:70m2以下安装2台,70m2以上安装3台。
4.截止时间: 2021年3月31日前安装完毕。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各液化气经营企业要与运输企业签订配送合同,明确运输方式、价格、车辆归属、场站装卸注意事项等有关双方权利及义务;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必须携带盖有充装场站公章的经营许可及配送合同复印件,且运送的气瓶应与经营许可单位相一致。
2.液化气经营企业对其所属送气人员要加强管理,且送气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各液化气经营企业要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必须使用智能角阀钢瓶,明确地址、气质、价格、设备、安检、期限等有关双方权利及义务。
4.各液化气经营企业定期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安检台账,充分落实企业自身主体责任,保障用气安全。
5.各液化气经营企业在入户安全检查时应遵照《燃气服务导则》的相关规定。安全检查记录(见附件3)应有用户签字;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事项,应履行告知义务,并按照规定实施责任范围内的整改及设施维护等相关工作;因用户原因无法进行安全检查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做好记录。
四、有关要求
1.各液化气经营企业要迅速行动,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保证视频监控系统连入互联网和储存设备合格有效;各液化气经营企业要立即与运输企业签订配送协议,与液化气用户签订用气合同,并及时开展入户安检建立台账工作。
2.各区、县(市)燃气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本辖区内街道、社区建立非居民用户用气信息台账并及时汇总、抄报相关部门,确保监管工作得以有效落实;督促本辖区内液化气经营企业完成视频设备安装工作,按照安装标准对每个场站视频监控设备逐项验收,确保工作按时完成;督促、检查液化气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纳入燃气经营许可动态管理。对企业落实上述要求不到位的,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燃气主管部门不予换发燃气经营许可、市场监督部门不予换发充装许可。
3.各相关市直部门将对各区、县(市)液化石油气行业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掌握,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各区、县(市)安全管理目标绩效考核工作内容。
附件:1.瓶装液化石油气非居民用户使用信息表
3. 信息台账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沈阳市公安局 沈阳市城管执法局 沈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1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