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建发〔2017〕197号 市建委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建发〔2017〕197号
市建委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沈阳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辽宁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辽住建〔2015〕46号)等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本细则所称工程项目指单项工程)。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并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地铁工程、管廊工程及重点工程项目考评。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考评,具体工作可委托本地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是“企业考评主体”。
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领域内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考评。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应参照《辽宁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或依据本行业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对本行业施工企业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及时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六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项目考评主体在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应当同步指导、检查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 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自评机构应每月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自评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自评,检查、评定中应同步填写《建筑施工安全分项检查评分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附录B)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自评表》(附件1,此表由施工单位存档备查),形成工程项目本月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并在自评结束后5日内将自评结果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当自评机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建筑施工项目进行月检查,评定等级为不合格时,必须限期整改达到合格,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十条 建筑施工项目完工后,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应根据每月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检查形成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评价表》(附件1),计算每月自评分数的算术平均值(项目月评价合计得分/项目检查次数),并填写《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评价汇总表》(附件2中表2-3)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评价表》(附件2中表2-4),形成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等级。
项目自评结果分为三个等级: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优良,80分以下至7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建筑施工企业报送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自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对不符合项目标准化评定要求的相关行为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在建筑施工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沈阳市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1份(附件2),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建筑施工项目工程概况表》(表2-1)、《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奖惩情况表》(表2-2)、《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评价汇总表》(表2-3)、《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评价表》(表2-4);
(二)其他与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有关的材料。
以上材料应整理汇总成册。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对本项目的日常监督情况,以及项目施工期间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的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考评,于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沈阳市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3)。
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应当在《沈阳市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具体责任单位。考评结果为合格或优良的项目,所有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均为同一考评结果。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等级为合格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项目考评主体确认,且公示无异议的,其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评价等级为优良。
(一)该项目在施工期间受到市政府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二)该项目作为我市现场会观摩项目的;
(三)该项目评为市级以上文明工地的。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
(一)项目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项目发生亡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项目因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或罚款的;
(四)发生野蛮施工破坏城市管线导致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发生施工扬尘污染、噪声超标等环境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出勤率达不到施工日80%的,或抽查其余从业人员刷卡进出工地未达到年度工作要求的;
(六)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无正当理由,有1次及以上不予落实整改的。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
第十七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至公示结束后次日生效。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向项目考评主体提出书面申请,项目考评主体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按季度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考评结果汇总表(附件4)。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十九条 企业考评由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具体考评事宜详见《辽宁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企业考评”章节。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自评工作,并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要求填写《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表》(JGJ/T77标准中的附录A,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评分表、安全技术管理评分表、设备和设施管理评分表、企业市场行为评分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分表),并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JGJ/T77标准中的附录B),形成每年自评结果。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企业应通过“辽宁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报送申报材料,同时,一并提交企业自评材料。
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1份(附件5)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所承建的建筑施工项目台账及项目考评结果(表5-1以及对应的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
(三)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等进行的自评结果(JGJ/T77标准中的附录B和表5-2);
(四)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五)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上述材料在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通过“辽宁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档,纸质材料报送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汇总表)、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台账及项目考评结果汇总表(表5-1)、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JGJ/T77标准中的附录B、建筑施工企业标准化综合评价表(表5-2)、奖惩情况说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说明的顺序装订成册。奖惩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查验后原件退回。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企业考评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同步进行,届时企业考评主体将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6)。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自评时,在合格的基础上,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自评为优良:
(一)近三年已竣工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率达到20%及以上,且项目考评结果无不合格的;
(二)近三年所承建的建筑施工项目未发生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三)近三年未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应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2起(含)一般事故的;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安全标准化考评结果有效期为3年。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安全标准化考评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原程序重新申请考评。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无竣工项目或无施工项目的,安全标准化考评视为缺项,当有施工项目时,再次进行跟踪考评。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安全生产许可、评先推优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项目,项目考评主体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应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二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重新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应限期重新考核。
第三十三条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2017年竣工且未进行考评的项目,项目考评主体可根据项目在建时的日常监管情况进行考评(该项工作应于2018年3月底前完成)。
附件:1.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