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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4年11月22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各区、县(市)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政策文件要求,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结合辽宁省住建厅《辽宁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辽住建〔2024〕68号)的相关要求,现开展2024年度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本次核查结合企业资质注册类人员达标情况、建筑业产值申报情况、注册人员保险缴纳情况、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等情况开展,现将《沈阳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方案》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1日


沈阳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方案

为净化建筑市场环境,规范、监督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打击非法倒卖建筑业企业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导相关企业自觉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市、区两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动,通过智慧监管平台对我市的建筑业企业开展有关动态核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的重要论述,切实督促建筑业企业落实监管主体责任。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部委及省级相关法规文件要求,健全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有效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二、目标要求

通过开展动态核查,着力解决相关企业资质监管、人员和从业资格等各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遏制资质违法买卖的行为,清理“空壳”企业,逐渐解决“挂证”问题,优化企业结构,形成“宽进、严管”的工作导向。逐步建立市场主体风险可控、规范有序、利企便民的监管服务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诚信体系的建设,从而激发沈阳建筑业市场的主体活力。

三、核查对象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建筑业企业进行核查:

1.本年度,在常态化资质核查中累计3次及以上不满足资质注册类人员最低标准要求的(新申请资质标准,下同)。

2.未申报建筑业产值的。

3.同一法人拥有多家企业或同一地址注册多家企业的。

4.违规使用“挂证”注册人员的(以住建部反馈名单为准)。

对存在上述第一、第二两种情形的企业,按企业数的20%抽查注册人员社保缴纳情况。

四、核查步骤与方法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核查工作正式启动。各建筑业企业做好信息确认工作;各区、县(市)按照通知要求,依托“沈阳市建设工程智慧监管与诚信管理平台”系统,扎实开展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信息确认执法文书邮寄地址及联系电话以“沈阳市建设工程智慧监管与诚信管理平台”企业端显示的地址和电话为准,为确保后续企业及时收到相关通知,需企业对“沈阳市建设工程智慧监管与诚信管理平台”企业端显示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不一致的,需企业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自行在网上完成更正,对逾期不更正造成后果的由企业自行承担。

企业信息更改步骤:法人登录“沈阳市政务服务网”(https://zwfw.shenyang.gov.cn/)后,点击首页中“法人办事”,在右上角在线办理事项中输入“资质”进行搜索,点击页面第一条显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点击下面任意子项的“办事指南”,即可跳转至“沈阳市建设工程智慧监管与诚信管理平台”,依次选择“单位管理”、“基本信息”、“修改信息”进行修改。

2.数据比对。2025年1月上旬,各地区建设局依托系统大数据进行自动比对核查,相关企业资质注册人员满足最低标准要求的、被抽查企业的缴纳保险人数比例达到半数以上的为正常,否则异常

3.打印通知。各地区建设局对系统生成的异常企业打印《行政检查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和《送达回证》(加盖各区县公章,两个行政执法人员签字,详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4.送达文书。(1)直接送达。各地区建设局联系企业领取《行政检查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现场完成《送达回证》的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2)邮寄送达。对现场未领取的企业,各地区建设局将《行政检查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回证》上报市城乡建设局以EMS邮寄方式送达,邮政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相关企业自收到相关文书后应及时填写《送达回证》,并于5个工作日内邮回(或直接送达)市城乡建设局。(3)公告送达。对无法直接和邮寄方式送达的企业,将在沈阳市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将在“沈阳市建设工程智慧监管与诚信管理平台”企业端同步提醒),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以上送达文书信息,将同步在在沈阳市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5.企业整改。涉及整改的企业,须在执法文书送达后的2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过后将依托系统大数据统一进行自动比对复查。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相关规定,整改期间的企业不能承揽新的工程,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及其他资质许可事项。

6.撤回许可。对复查后仍显示为异常的企业,按照直接、邮寄及公告的形式送达《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见附件4;送达顺序及时间同上述步骤4),相关企业自收到《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可书面或当面向市城乡建设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逾期将视为放弃上述权利。陈述、申辩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相关注册人员纸质版证件、注册人员半数及以上社保缴纳证明。陈述、申辩或听证期过后,对仍然异常的企业送达《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将在沈阳市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同步进行公告),并依法履行撤回许可相关程序。

五、工作要求

各地区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次动态核查工作高度重视,做好信息发动;各建筑业企业要认真梳理“辽宁省政务服务网”企业端显示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注册信息,确保各项工作顺畅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力量投入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切实认识资质动态核查的重大意义,强化组织领导,调派骨干力量,保证工作精力,明确任务分工,细化落实措施,确保行动取得扎实成效。

(二)坚持公平公正,杜绝虚假错漏。要把大数据生成的对比结果作为工作的根本依据,上报的数据、清单要与系统高度一致,防止和杜绝人工修改、人为错漏、人情关系等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隐患,切实做到对工作负责,对组织负责,对个人负责,对行业负责。

(三)规范开展工作,依法履行程序。要严格按照各环节的时限要求开展相应工作,严格履行程序要求,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稳妥的问题处理方式,在每一个环节和时间节点做到合理、合法、合规,高标准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

1.行政检查通知书(样表)

2.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样表)

3.送达回证(样表)

4.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样表)

5.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样表)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

市建设局:沈河区北站路138号20楼2002室;024-22565475  

和平区: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A座1408室;024-31912513

皇姑区:皇姑区松花江街3号C座410室;024-86264117

铁西区:铁西区北二西路36-1号B座316室;024-25656658

沈河区: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2楼);024-24120558

浑南区:浑南区世纪路15号3号楼411室;024-24207145

大东区:大东区滂江街73号502室;024-84313318

于洪区:于洪区黄海路39-1号325室;024-25320367  

 经开区:经开区中央大街27号14楼;024-25291802

沈北新区:沈北新区银河街68号509室;024-89866555

苏家屯区:苏家屯区丁香街196号4楼404室;024-89812229

新民市:新民市南环东路21号(3楼);024-27622843

法库县:法库县兴法路200号E区727室;024-87012261

康平县:康平县中心街中心路50号;024-87330616

辽中区:辽中区蒲西街道建设街45号南楼106室;024-87888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