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您好,今天是:

沈建发〔2019〕80号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整改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年06月12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建发201980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整改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沈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整改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19610

(联系人:董延军,联系电话:22565177


沈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整改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大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沈阳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沈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的职责分工、挂牌督办、销号摘牌、延期申请、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等事项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市政道路、地铁、地下管廊等市政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施工现场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方能排除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受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主体责任单位难以排除的生产安全隐患。

对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由沈阳市城乡建设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等,同时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进行判定。必要时组织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判定。

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是指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对通过执法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下达命令通知等渠道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下达挂牌督办整改通知书以及公开挂牌督办信息,对全市建设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促进重大事故隐患得到有效彻底整治,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属于以下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由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实行挂牌督办,同时提报沈阳市安委会备案。

(一)已由相关地区建设行政部门挂牌督办,但被挂牌督办单位拒不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跨单位,需要市区两级政府多方协调、共同负责督促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特别严重、特别紧急,可能导致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住建部、省住建厅,省安委会、市安委会,市委、市政府要求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沈阳市城乡建设局,组织各地区建设行政部门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对经挂牌督办难以整改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报请市政府、市安委会继续挂牌督办,直至重大事故隐患销号摘牌。

各地区建设行政部门,是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协调督办单位,其主要领导是协调督办第一责任人;负责对辖区内被挂牌督办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落实,督促被挂牌督办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至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被挂牌督办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并采取施工现场局部停工乃至全部停工等行政处罚措施防范重大事故发生。

第六条被挂牌督办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主体责任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是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主要责任人。在接到沈阳市城乡建设局下达的《沈阳市建设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通知书》(详见附件1)后,其主要责任人要组织制定切实可行、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的整改方案,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送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和协调督办单位备案。要严格按照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隐患整改任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期间,要严格落实安全隐患防控措施,坚决防范重大事故发生。

制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

(二)整改的目标和任务;

(三)整改的方法和措施;

(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五)整改的步骤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七条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台账。

(二)下达《沈阳市建设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通知书》(详见附件1)至协调督办单位。由协调督办单位负责将通知书传达至被挂牌督办单位。

被挂牌督办单位为驻沈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下同)的,挂牌督办通知书同时抄送省住建厅、省安委会、市安委会。

(三)将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销号摘牌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被挂牌督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将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并通过自查评估后,在规定时限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协调督办单位提报《沈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摘牌申请书》(详见附件3),申请隐患销号摘牌。协调督办单位在申请书上出具意见后提报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二)在收到摘牌申请书3个工作日内,沈阳市城乡建设局组织协调督办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对检查验收合格的被挂牌督办单位,下达《沈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摘牌通知书》(详见附件2)。

第九条被挂牌督办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需要申请延期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被挂牌督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协调督办单位提报《沈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延期申请书》(详见附件4)。

(二)协调督办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核;对审核同意的,确定延期时限,并向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提报延期申请。

(三)市城乡建设局将延期申请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将《沈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批准延期通知书》(详见附件5)下达给协调督办单位。协调督办单位负责将通知书转达给被挂牌督办单位。

第十条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或联合验收不合格的被挂牌督办单位,由市区两级建设行政部门依法采取责令停工整改、经济处罚等行政措施;对拒不整改且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停止其承接新的工程、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纳入沈阳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不良行为记录直至列入黑名单取消其参与建筑市场建设工程投标资格、处理结果在媒体上曝光,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等联合惩戒措施。 

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各地区建设行政部门,必须严格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协调督办责任,将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将隐患整改的周进度、月进度情况纳入过程考核,实现动态发现问题、动态运用考核结果。

将工作问责挺在事故问责前面,对挂牌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以及在督办摘牌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根据情况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给予通报、约谈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沈阳市问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提请市纪委监委对相关人员严肃问责。

第十二条各地区建设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整改工作实施细则,并报送市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沈阳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沈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通知书.docx

2. 沈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摘牌通知书.docx

3. 沈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摘牌.docx

4. 沈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延期申请书.docx

5.沈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批准延期通知书.docx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9610日印发